奥运侵权首案
8月14日,记者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深圳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站侵权播放奥运圣火传递为由,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立案。本案是涉及2008北京奥运会的第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引起广泛关注。(8月15日《京华时报》)
据了解,国务院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于2002年4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作为我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政法规,是中国政府履行的国际承诺,也是加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重要举措。作为第29届奥运会的主办城市,北京市实施了地方规章《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针对这些条例规定,许多企业感到郁闷,但大都心存侥幸。所以,央视网诉迅雷作为奥运侵权首案,其审判的过程特别是结果具有标本意义。
奥运这块奶酪实在太诱人,自然引得各方争先恐后、一掷千金,你来我往、明枪暗箭。央视国际作为北京奥运会官方互联网/移动平台转播机构,独家拥有内地和澳门奥运新媒体转播权利。而没有得到授权的一些机构,则使尽浑身解数,以奇招、新招、狠招曲线从中分一杯羹。
其实,不但奥运互联网/移动平台转播权会受到侵害,而且还很多隐性市场行为发生。如某非奥运赞助商发布在报刊广告中的内容,含有“奥运、鸟巢、国家大剧院指定产品”之类的语言,就是侵权行为;某报刊登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楼盘销售广告,但该广告的广告语是“更高、更快、更强……更家庭至上”,由于“更快、更高、更强”是奥林匹克格言,未经授权不能随便使用,因此是侵权行为;某企业在某报做了一个广告,内容是介绍该企业近期的促销活动,但它的副题是“奥运速度、诚信之路……”,这也是侵权行为。
对于违反广告自律规则或者这种隐性市场广告行为的一些做法,中国广告协会法律服务中心彭晔介绍,中国广告协会将采取第一次劝诫、第二次劝诫、第三次通报批评的做法;对涉嫌违法的广告,将报国家工商总局处理,对典型性问题,中国广告协会还会通过大众传媒做公开点评,切实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7月11日至9月17日残奥会结束,还将对北京主要地区、机场、车站、奥运场馆周边地区进行广告控制。
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刘岩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北京奥组委对奥林匹克标志主要采取了五种保护措施:一、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了备案;二、北京奥组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包括北京奥运会会徽、吉祥物和口号商标注册申请,申请范围涵盖了45类所有商品和服务类别;三、北京奥组委将北京火炬接力标志、环境标志、志愿者标志、文化活动标志、北京残奥会会徽、北京残奥会吉祥物等办理了特殊标志登记手续,对于未经特殊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将上述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应承担侵权责任;四、北京奥组委以著作权人身份对第29届奥运会会徽、吉祥物、志愿者标志、票务标志、单项体育运动图标、火炬外观图形、火炬接力口号,北京2008残奥会会徽、体育图标等办理了版权登记手续,上述作品的完整性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歪曲、篡改,更不得未经授权、许可进行商业使用;五、对第29届奥运会会徽和吉祥物等办理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手续。
《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属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处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对涉及商标、特殊标志、广告、企业注册、网站名称的侵权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对专利侵权行为,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对版权侵权行为,由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对在其他领域的侵权行为,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可见,政府相关部门的态度是明确的,在奥运正如火如荼进行、举世聚焦中国的当下,非常需要从重从快审决侵权案件。其实这是在“补功课”,亡羊补牢,为时不晚。因为许多企业仍在观望,还在期许相关的政策法规执行时能有所松动。以前老是凭“越位”谋取高利润,就是因为没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这里,笔者倡议为加强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奥林匹克运动的持续、健康发展,各企业应积极响应,不仅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者,更应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者、遵守者,不让奥运侵权行为再次发生,杭州商标注册 注册杭州商标 代理杭州商标注册 杭州商标注册代理 怎样注册杭州商标

